美国人究竟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?(中)
首先要说明的是,美国的税法既然很复杂,便不是几篇博文说得全的,我只选最基本而不太复杂的来谈。其它的,就交给税务专家了。
在美国,每年的4月15日是上一年度交税的截止日,如果这一天正好是周六,那就推迟到4月17日(周一);如果是周日,那就推迟到4月16日(周一)。交税分为两大部分:联邦税及州税。由于州税是根据各州法律制定的,每个州不同,所以略而不论。
联邦税表全称为”美国个人所得税”(U.S.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)又称为1040表(1040Form),这个税表是所有有收入的成年人都必须填写的。当然可以夫妻子女同填一表,也可以每个人分开填,选择合并填表还是分开填表,其中涉及交税多少,选择并不简单。
让我们先从最简单的说起。根据税法规定,每一个报税的人都有基本的免税收入额,超过这个免税收入的部分,才开始收税。而免税收入的计算方法,主要分成不同的两类:第一类是标准扣除额(Standard Deduction),第二类是递减扣除额(Itemized Deduction),报税者只可在两者中选择一种,不能同时并用。由于第二种方法比较复杂,这里只介绍第一种方法(据国税局估计,约三分之二的美国纳税人选择第一种免税方法)。
2009年的的标准扣除额是单身每人5700元,夫妻11400元;此外再加上免除额(Exemptions)每人3650元。也就是说,如果一个单身人士,只要收入不超过9350元(5700元+3650元),采用标准扣除额方法填表的话,是不用交税的。而夫妻俩人收入不超过18700元(11400元+3650元x2)也是不用交税的。
许多讨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文章,常常忽略了这部分减免,一谈起美国的税率,就说10%,35%等,其实,在减免范围内的收入,是不需要交税的。
那么,是不是说,一个单身人士按标准扣除额交税,只要收入超过9350元或夫妻收入超过18700元就需要交税了呢? 非也。这里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税法上的收入概念需要分清:一个是”总收入”( Total Income),一个是”调整后收入”(Adjusted Gross Income,AGI)。所谓”总收入”,包括工资收入、利息红利收入、 投资赢利收入、经营收入、出租收入等所有的收入。而”调整后收入”,则是从”所有收入”中扣除经商开销、健保开销、搬家开销、退休账户存入款(2009年每人可存5000元,50岁以上6000元)等后的余额。一个单身人士的所有收入虽然超过9350元,但只要他调整后的收入不到9350元,那他还是不必交税的,其余类推。
“总收入”去除各种开销等于”调整后收入”,”调整后收入”去除减免税的部分,才是真正需要纳税的钱,称为”应纳税收入”(Taxable Income)。
行文至此,我想读者最需要注意的,便是”调整后收入” 与”应纳税收入” 这两个概念了,而外国人对美国联邦税法的最大误解也在这里,他们没有注意到国税局所列出的税率,其实指的是”应纳税收入”,将”应纳税收入”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混为一谈,不知道”应纳税收入” 是税法的一个基本架构,或者说是政府对收入较低的民众的保护,使收入在一定基线以下的民众可以不必交税或交很少的税。我个人以为这是美国社会较为稳定的一个基础,不知道这样的基础,谈不上对美国社会的了解。